案情简介
2008年,晏某经租房房东老板介绍到李某承接的某厂商品房改造工程的工地上从事钢筋工。2008年底工程完工后,李某无力支付晏某劳务费,于2009年1月22日向晏某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到晏老板钢筋加工费14500元,欠款人:李某”,该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李某立据后,晏某多次催要欠款,李某不断许期又不断食言。李某最后一次承诺在2015年10月前将工资支付给晏某,并要求晏某将银行卡号发给李某,后李某再次食言。晏某被逼无奈让其妻子雷某带着孩子于2016年7月2日下午到李某家中催问,李某企图否认欠款,双方发生争执,雷某向当地机关报警,李某再次承诺迟几天付清欠款,又再次食言。当地公安机关建议晏某走法律程序,经介绍,晏某走进了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听过晏某的叙述之后,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陈志、王军律师承办该案。陈志、王军律师在接受指派后,首先对晏某反应的情况加以研究分析,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劳务工资案件,本案办理的关键是:1、李某欠条上的名字是晏老板,而不是晏某的全名,该称谓与晏某是否确为同一人?当庭若遭被告否认或者当庭无法查明的话,该案主体无法证明。2、该案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该案从拖欠工资到现在已经接近8年,晏某虽然提供部分追索的证据,但其追索的连续性仍有欠缺,有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在明确本案关键后,王军律师走访了介绍晏某到李某工地做工的房东,到公安机关查阅了李某的户籍登记信息,2016年的相关出警信息,以及近三年来晏某打给李某催要工资的通话记录。2017年2月,该案在法院开庭,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法官认定,晏某为李某提供劳务,李某应及时支付劳务费用。以李某向晏某出具的欠条为证,李某应予给付。晏某请求的李某给付拖欠的劳务费14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晏某劳务费145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务纠纷案,因欠条本身有瑕疵,李某又刻意躲避,导致当事人晏某历尽9年时间催讨无望,差点超过诉讼时效。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接手该案件后,及时指派援助律师,搜集证据,终于在3个月内,帮晏某要回了属于他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