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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调解现场:六尺巷新解

发布日期:2017-11-28信息来源: 仙女司法所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情简介】

  古有张英一封家书“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使得六尺巷的故事传为美谈,今有,宋周两家因相邻通行问题,闹得不可开交,打架争吵成为常态。

  宋某某和周某某都居住在仙女镇老周场集镇,两家的房子挨着,十几年前周某某为了自己方便,在与宋某某房子之间的空地上搭起了一个棚子,用铁皮封了起来,只安装了一个小门以供出行,起初两家关系尚好,宋某某去屋后看看水管、修整烟囱只需要给周某某打声招呼,周某某给开个门也没什么问题,两家相处的久了,难免磕磕绊绊闹矛盾,周某某便不再允许宋某某进棚子,宋某某想去屋后无计可施,两家为此多次争吵,去年年底甚至升级成打斗,派出所多次出警无果。2017年228日宋某某向仙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镇调委会在接到宋某某的申请之后,高度重视,迅速联合派出所、仙女社区共同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到派出所查询当时的出警记录,询问当事民警,走访周边群众,对纠纷的概况有了一定的了解,遂定于3月1日在仙女镇调委会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双方当事人到场后,首先阐述了各自观点,两人均情绪激动,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某十几年前搭建起来的棚子,为了更好的了解相关情况,调解员决定到实地进行查看,了解争议的相关地界,以便提出解决方案。

  通过实地查看,调解员对双方争议的地段有了一定的了解,再次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宋某某认为房子后面空地是公用地,大家都有权使用,要求周某某将棚子缩短,为其空出一米的进出通道,方便其进出,棚子要修水沟,不能让水溅到宋某某家的后墙上,周某某认为宋某某的要求不合理,当初搭建棚子的时候宋某某是同意了的,现在不可能拆掉。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调解员见此,决定分开做两方当事人的工作。首先给周某某讲解相关的法律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屋后搭建的棚子严重影响了宋某某的通行,应该要及时排除妨碍,宋某某当时同意搭建棚子是在同意让其通行的前提下,现在把棚子锁起来了,他无法通行,自然会要求把棚子往后面缩,给他留出基本的通行道路。周某某说宋某某一家不讲道理,以前他想修一条直通自己家门前的水泥路,要从宋某某的菜园子里面穿过去,于是与宋某某协商,他补给宋某某2000元钱,宋某某开始同意了的,钱也拿了,他准备动工的时候,宋某某又反悔了,他觉得宋某某说话不算话,所以不愿意让步。调解员见此,又给宋某某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你看原来他为了方便出行要修路,与你商量后,达成了补偿协议,结果你钱都收了,后来又反悔把钱退给他了,不让他修路,导致他出行一直都不便,他记着这件事,不愿意让出一米的距离,让你通行,你们都是邻居,互相让一步,你让他修路,他把棚子后撤一米,岂不是大家都方便了。

  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讲解和做工作,在清楚相关法理的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使一场十几年的纠纷得以解决。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周某某为宋某某让出一条一米的屋后出行通道;二是宋某某同意周某某在其菜园内修出一条四米宽的道路,并由调解员现场通过测量打桩确定了四米的道路范围。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双方因长期积怨,都不愿意退让,使得矛盾愈演愈烈,调解员了解情况后主动上门调解。分别找两家人谈话,现场勘查,了解情况,分析厉害后果,不利影响,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作出解释,就问题的解决进行磋商,劝导当事人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凸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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