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某日下午,刘某某雇请周某某开车运输柑桔到广东湛江销售。到达后,周某某遂向刘某某提出家中有事需提前回家,刘某某因柑橘尚未销售完,遂联系同事曾某某搭载周某某于2016年2月某日回枝江。当日23时许曾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某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和周某某的家属就周某某的死亡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某某于2016年6月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刻对纠纷开展调查,并联系双方当事人于28日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当天,周某某的父母因为情绪尚未平复未能到达调解现场,委托周某某的舅舅金某某全权代理此事,金某某提出要求刘某某支付赔偿费用4万元,刘某某称发生此事他也很抱歉,但是主要的责任不在他,他只能基于道义赔偿1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调解员见此,劝解双方冷静下来,逐一表达自己的观点。金某某说,周某某是家中独子,此次因意外离世,其父母始终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其母更是常常以泪洗面,无心生产生活。调解员听到此处,劝解金某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周某某是在回家的途中发生车祸,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的事故,按照法律规定来讲刘某某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刘某某因为和周某某相识多年,出于道义上愿意支付一部分的赔偿费用,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劝解刘某某,周某某是家中独苗,发生这样的不幸,家中亲人肯定难以接受,虽说在法律上说你没有责任,但是从道义上来说,人是你喊出去的,人没回来你还是要有个交代。刘某某听到此处,表态说,我和周某某认识好几年了,关系一直不错,出了这样的事情我内心也很不好受,这个事情不解决我都不敢去见他的父母,希望这次能妥善解决,以后周某某的父母就是我的父母,逢年过节我都会去拜访,让他们能够老怀安慰。金某某听到刘某某这样说,表示很欣慰,愿意和刘某某协商,和平解决。经过半天的调解,金某某和刘某某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某某支付慰问金2万元给金某某,双方当场签订了协议,刘某某当场支付了2万元。
一场意外导致的悲剧,因为调解员的努力得以温情化解,这起的纠纷调解过程告诉我们,对于这种意外事故的处理,在调解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的只强调法律,要在讲明法理的情况下,结合人情世故,运用情义感化双方,促使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