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法院立案庭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他说自己的弟弟李某在甘肃老家被一辆小型轿车撞伤,经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的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李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右腿六级伤残,李某向司法鉴定中心交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服务费1000元。李某与车辆的驾驶人因赔偿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李某已经向法院起诉了。李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如果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如果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将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李某已支付的1000元鉴定费,可以要求返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