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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制度基层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5-09-26浏览次数: 字号:[ ]

 

 

[摘要]:①我国从1994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试点,②1996年司法部行文深入推进,基层现已初步建立起相对完整的组织机构、工作机制,成效显著;但面对日益扩大的社会需求,基层宣传不够、经费不足、队伍不强、质量不高等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深入研究思考,制定对策,加以认真解决。

[关键词]:法律援助 现状 对策 研究

一、目前基层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成效

③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它是受国家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它体现了国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关系到政治文明、法制文明建设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被称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国务院和④省《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枝江市狠抓了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千方百计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救济和法律保障制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多次荣获“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宜昌市青少年维权示范岗”、“宜昌市老年维权示范岗”等荣誉,援助案件入选“全省十大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维权案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件”。

(一)加强组织建设,援助网络基本健全。枝江市现有法律援助中心1个,核定编制3人;各镇街道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2—3人;在工、青、妇、残、老、社保等组织和看守所、武装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确定了1名兼职人员;在全市农村社区以法务网格为载体,建立了1945个法律援助联络点,形成了“市有中心、镇街道有站、村社区有点”覆盖全市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法律援助队伍稳定,全市建立了以26名律师、21名法律工作者、4名司法鉴定人员、3名公证员为主的法律援助专兼职服务团队。

(二)扩大覆盖范围,援助效果初步显现。2009年全市出台了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现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放宽至1.5倍,把家庭赡养、抚养、劳动纠纷、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下岗职工权益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因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损失,农村孤老、孤儿、“五保户”、缺劳缺智户的损害、遗赠纠纷等纳入援助范围,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了法律援助。全市法律援助案件数逐年增加,从1998年1件递增到现在每年200件左右,累计办理援助1215件1.2万人次,接待咨询7600人次,挽回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2000多群众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三)部门共同参与,联动机制初步确立。市政府成立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认真做好援助工作。近3年,市法院为42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告人安排了辩护人,对1768件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案件,缓减免交诉讼费224万元;市检察院深入推进“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先后对情节轻微的9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市公安局对432名犯罪嫌疑人和32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安排了法律援助;市财政局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人社局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安排法律援助4件,追讨劳动报酬28万元;市总工会参与农民工异地维权,帮助追索经济赔偿150万元;市妇联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办理妇女儿童援助案件225件;市残联共受理各类援助案件48件78人次。同时,建立法律援助参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律师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调处,通过法律援助途径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近几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配合信访、公安等部门,先后参与调处6.23风暴海损事故、校内交通肇事死亡、中学生晨练意外死亡、工地工亡、学生斗殴致亡等多起群体性事件。

(四)健全工作机制,援助水平不断提高。市援助中心在市信访接待大厅设立法律援助接待服务窗口,定专人负责“12348”咨询服务电话值班、接待,坚持热心、爱心、耐心、同情心和一杯热茶、一张笑脸、一个满意回答“四心”、“三个一”的服务理念;日受理电话咨询10人次以上,接待来访群众3人次以上。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协调部门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2500张,持卡人凭卡直接申请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体及时受援提供了便利。援助中心还与各援助站建立联动机制,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可凭援助“转办函”直接申办法律援助。近几年,法律援助主动介入,平息了因稻种不纯致1325个稻农减产集体索赔等群体纠纷230件。同时,建立办案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市援助中心对案件进行质量跟踪和督办,实行统一受案、统一审批、统一指派、统一管理,把好案前审核、案中督查、案后评查三关,既规范了援助人员的援助行为,保障了办案质量,又切实维护了受援群众合法权益,把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落到实处。

二、基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基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法律援助尚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对法律援助宣传不够深入。少数部门和单位对法律援助制度和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法律援助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社会认知度和群众知晓率不高,特别是偏远地方困难群众通过法律援助维权的意识和知识较为欠缺;在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中,对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不信任。

(二)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所需。法律援助经费存在缺口,目前市级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和省级专项补贴虽然逐年增加,但随社会的发展,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长,受补贴范围的局限,法律援助经费越来越难于满足援助工作的需要,制约了援助工作的开展。同时,经费来源单一、渠道不畅,目前基层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困难,法律援助主要靠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社会捐助和募集资金的渠道尚未形成,与法律援助工作要求形成反差,导致对援助案件的补贴处于较低水平,影响了办理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三)法律援助队伍力量不强。受编制等因素影响,我市法律援助中心目前仅有工作人员2名,没有专职公职律师,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有效地办理。同时,法律援助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因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低,每件仅300多元,与有偿法律服务相比悬殊太大,影响了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性,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

(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援助案件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现象,而现有法律法规对办案质量缺乏约束性规定和相应的制度保障,承办人是否违规、违纪,是否尽心尽责,案件办理结果是否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有限,发动受援人和社会监督不足,直接影响了案件质量。同时,法律援助中某些非诉讼案件,对援助的法律效果有一定影响。

(五)法律援助覆盖面不大。《法律援助条例》授权各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目前各地经济困难标准一般设定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使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或因病灾致贫群体被拒之门外。我国的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有人对为那些抢劫、杀人的犯罪分子提供辩护律师,认为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使当事人申请援助受到影响。

三、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为切实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和⑥司法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满足其日益增长的援助服务需求,促进公平正义,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惠民制度,提高工作覆盖面。突出宣传典型案例,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促进公正、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树立法律援助良好社会形象,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认知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良好氛围。重点宣传《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代理公民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规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将援助事项具体化,如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监护权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和行政诉讼纠纷等援助。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相关法律援助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提供法律援助。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保障能力。要加大法律援助本级财政投入和⑦上级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站点建设和案件补贴,增强保障能力,延伸基层援助工作的触角。按照司法部法标准建立150 平方米的法律援助“窗口”,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和办案装备水平,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各类特殊困难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重点要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社会筹措机制,建立市级法律援助基金,多渠道筹集吸收社会捐助资金和社会公益资金,鼓励组织、个人资助援助事业,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长足发展。具体形式有:财政拨款,这是占主导地位的基金模式,每年地方财政要按时按量拨款,专款专用;中央财政拨款用来缩小因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经费上的差距,让公民享受平等地援助待遇。专项提取,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等社团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以体现专业协会、人员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捐赠,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如义卖、晚会义演、社会募捐、认购彩票公益金等方式筹集法律援助资金,鼓励单位、团体、个人捐赠,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被援助人赞助,引导被援助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结束之后,从胜诉所得资金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赞助金。除此之外,法律保险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费、对执业律师强制性免费服务要求、罚金、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及其利息、对保证人处以的罚款等,都可用于法律援助事业。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要按照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标准,配备公职律师,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工、青、妇、团、残、老、社保组织的法律援助力量,优化各方联动机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律师,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持久性,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改善条件,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的制度化,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自觉性和荣誉感。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制度,鼓励更多有法律资质的人员参与援助活动。加强专兼职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通过培训,优化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整体提升法律援助服务弱势群体的能力。积极引导法律援助向专业化发展,针对当前法律援助案件类型多、分类细等特点,结合个人专业构成、个性特征、发展兴趣,积极引导法律援助人员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着力培养在劳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等各方面各具专长的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运作规范、管理严格的法律援助自律机制,由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对承办者办案过程、办案态度、办案责任心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律师、法律工作者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法律援助案件,提高工作质效,为困难群众多办案、办好案,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四)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满意率。要在充分实践论证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工作程序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建立一套统一、高效、科学,主导质量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限时办结制、效率考核制、失责追究制、竞争激励制等制度,把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和案件办理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具体化、指标化,对法律援助办案过程实施全程跟踪、重点监控、及时反馈。建立服务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质量投诉监督制度、评查备案制度、质量检查公布制度,将案件质量与考核、奖惩制度相结合,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同时,整合社会力量,在进一步完善受援人举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质量投诉外部监督机制,邀请法官、检察官,法律服务人员、新闻媒体、相关部门人员和社会群众等组成法律援助监督员队伍,采用旁听案件审理,跟同办案、审查案件归档材料、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各个工作环节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

(五)加强部门联动,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合力。法律援助意义深远,需要各方努力,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加快法治中国进程发挥应有的作用。要着力构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互联互通的法律援助工作平台,畅通渠道,共享信息,形成援助合力。要积极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邀请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领导视察、检查《法律援助条例》落实情况。司法机关要落实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规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市直部门要建立配合协调和衔接机制,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落实。仲裁、公证、司法鉴定和法律服务机构要落实减免费用的规定,做好援助工作。重点对涉及农村五保户、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和劳动报酬等诉讼案件,要特事特办。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鼓励当事人在和解后撤诉,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主动与工会、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地衔接。

总之,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标准要更高,服务要更优,要推行立法,迈入法治化发展轨道。

 

参考文献:

 

注①中国法学网《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注②司法部行文《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注③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注④2011年8月3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颁布实施《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注⑤201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注⑥2013年4月25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注⑦2005年9月6日,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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