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4.3 应急反应措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表彰奖励
5.3 责任追究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障
6.1 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管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按照国家、省和宜昌市预案的规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州)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州)。
(4)霍乱在一个市(地、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下。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市(地、州)以上城市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9)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10) 省卫生厅或宜昌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2)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11人以上30人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1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6)宜昌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卫生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主责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
各镇(街办)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在国家、省、宜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负责本市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武警枝江市中队、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商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畜特局、市水产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外事侨务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红十字会等。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经上级授权,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应急状态下的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健康教育和新闻宣传工作;为经批准采访的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具体工作按照《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市人武部: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现场控制工作。
武警枝江市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件现场的封锁控制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
市经济商务局: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调度和储备;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和解决现场应急处理技术、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掌握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之有关的其它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负责维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疫区封锁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指导社区、村委会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和其它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品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市畜特局、市水产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及时收集、提供动物疫病信息。
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依其职责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证应急物资物价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林业局: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供应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环境质量监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外事侨务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以及前来采访的外国记者接待管理等方面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普及现场自救和互救知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救援活动,向宜昌市红十字会和社会各阶层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它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1.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内设综合组、信息组、专家组、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若干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市人武部、武警枝江市中队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拟订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预算,根据需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承办各种会议;草拟文件及领导讲话,负责秘书、文件和机要工作;接受和分发各界捐赠;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负责与驻枝机构的协调及有关信息交流;协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外籍人员及台、港、澳同胞提供预防和医疗服务。
(2)信息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中心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市内以及国内外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按时报告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为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掌握各地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编写、报送工作信息等相关资料。
(3)专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特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市人武部、武警枝江市中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中心、市直医疗机构派员组成,分别组建临床技术专家小组、流行病学专家小组、病原学检测技术专家小组、卫生监督执法小组、动物防疫专家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审订技术方案和规范,提供相关技术咨询;负责对市内首发病例的诊断与判定,指导各地疑似病例的诊断;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的医疗救治工作;分析事件动态,向指挥部提出采取重大应急措施、事件及控制效果评估和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参与或指导流行病学调查、事件现场处置;研究实验检测技术,提出采样检测技术方案,指导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研究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4)现场应急处置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中心等派员组成。其职责为:组织协调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向现场派遣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协调与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督导;组织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学校等的卫生监督。
(5)医疗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人武部、武警枝江市中队及市直医疗机构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救治医院的标准,确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督促落实各项医疗应急救治措施;制定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救治预案并督促落实;协调做好临床专家会诊、治疗和护理等工作;组织、管理和调遣医疗应急救治队伍。
(6)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卫生局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及时、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安排新闻媒体采访等事宜,引导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媒体实施健康教育,编制各类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
(7)物资保障组。由市经济商务局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落实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对市场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和物价检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通讯畅通。
2.1.3镇(街办)职责
镇(街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在市政府应急办的指导下,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镇(街办)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镇(街办)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临床医学、卫生监督、环境保护、社会学、畜牧兽医、经济、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确定以及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4.1应急医疗救治机构
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事发地卫生院对外公布统一的医疗紧急救援电话号码,负责收集医疗紧急救援信息,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应急救治工作,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实验室样本采集,按要求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与分析,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技术指导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和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市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全市卫生执法稽查工作。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根据国家、省、宜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设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电话。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1 监测
市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市政府和宜昌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和专家对全市公共卫生信息进行分析,掌握全市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对其发生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及时评估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可能危害程度,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市政府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建议,向全市发布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市卫生局。
④镇级以上政府。
⑤其它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在核实的基础上,同时向宜昌市卫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在核实的基础上,同时向宜昌市卫生局报告,也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厅和国家卫生部。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宜昌市政府报告。
疫情涉及其它县(市、区)的,市卫生局应及时向相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首次报告中属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中,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事件结束后,由负责处理的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宜昌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在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市直各医疗机构和镇(街办)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同时审核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3.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得到初步控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反应程序。
4.3 应急反应措施
4.3.1市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报经宜昌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报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其它控制措施: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迅速确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办、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5)通报: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针对国家颁布的与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等。
4.3.3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开展病人紧急救援、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对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7)开展技术培训:医疗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医务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进展情况,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培训工作。
4.3.5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调查与处理,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并按照市卫生局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2)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依法采取必要的卫生行政控制措施。
(4)协助市卫生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它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对本地区造成的影响、播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宜昌市政府的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办)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社会动员与宣传教育、应急物资、经费和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2)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
在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
(3)镇(街办)的应急反应
镇(街办)按照市政府的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2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市卫生局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信息收集,现场调查与处理,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健康教育与引导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宜昌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宜昌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
迅速组织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宜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镇(街办)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地镇(街办)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宜昌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宜昌市政府或宜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宜昌市卫生局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表彰奖励
市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专业技术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开展卫生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6.1.1信息系统
按照国家、省、宜昌市统一部署,建立覆盖市、镇(街办)的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态监测与预警,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省、宜昌市统一部署,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的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省、市统一规划,遵循“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市120医疗急救中心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援中心,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急诊科在急救中心的组织下建立急救网络,对外公布统一的紧急救援电话号码,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治工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人民医院为我市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根据国家、省、宜昌市总体安排和实际需要,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建立完善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市卫生局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市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各1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卫生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加强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机构对市应急卫生队伍进行培训。
市应急卫生队伍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定期培训,并根据卫生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对城区和各镇(街办)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进行培训。
6.1.6演练
市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全市或区域性的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6.1.7科研和技术交流
市科技局、市卫生局有计划地组织相关机构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和诊断试剂研究,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市卫生局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商务局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市卫生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医药物资储备,市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市经济商务局和其它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责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较大或财政困难时,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市发展改革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备经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给予经费保障。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 法律保障
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制定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市卫生局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需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工作,确保依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共媒体、有关健康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员公众积极支持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群防群控的应急措施。
7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