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3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5 应急支持保障机构
2.6 镇(街办)机构
2.7 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2.8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处置措施
4.6 应急监测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装备保障
5.3 通信保障
5.4 人力资源保障
5.5 技术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5.7 医疗卫生保障
5.8 生活保障
5.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1 应急能力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
7 附则
7.l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地、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环境事件(Ⅳ级)的应对工作;
1.4.2超出事件发生地镇(街办)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跨镇(街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4上级部门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各镇(街办)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宜昌枝江海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气象局、市畜特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宜昌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省、宜昌市政府、市政府下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
2.3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综合协调机构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2.4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其它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2.4.1长江、玛瑙河、沮漳河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一般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2.4.2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一般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2.4.3船舶、港口和铁路运输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2.4.4长江枝江段一般溢油事件应急救援由宜昌枝江海事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2.4.5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泄漏及石油天然气储运等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指挥协调。
2.4.6生物防护实验室一般泄漏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市卫生局组织指挥协调。
2.4.7林业有害生物引发的一般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2.4.8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畜禽动物病毒泄漏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市农业局、市畜特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
2.5 应急支持保障机构
2.5.1应急通信保障由市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2.5.2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和群众疏散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
2.5.3应急救援医疗卫生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2.5.4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的运行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2.5.5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经济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2.5.6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
2.5.7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2.5.8环境应急所需水文数据由市水利局负责提供。
2.6 镇(街办)机构
镇(街办)应急机构由各镇(街办)确定。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地镇(街办)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7 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和驻枝部队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聘任,任期为五年。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8 应急救援队伍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市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和市环境监测站组成。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l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负责预警信息监控。
(1)长江、玛瑙河、沮漳河和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污染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
(2)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分析由市公安局负责;
(3)船舶、港口、铁路运输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交通局负责;
(4)长江枝江段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宜昌枝江海事处负责;
(5)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6)生物防护实验室泄漏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卫生局负责;
(7)林业有害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林业局负责;
(8)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农业局、市畜特局负责。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市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分别对应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Ⅳ级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Ⅳ级响应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镇(街办)、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启动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故发生地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2.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它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在核实的基础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一般(Ⅳ级)环境事件后半小时内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宜昌市政府及宜昌市环保局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半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外事侨务办,再由市政府或市外事侨务办报宜昌市政府和宜昌市政府相关部门。
4.4 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发生地镇(街办)。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海事、卫生、安全监管、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 处置措施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枝江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枝江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枝江市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及石油天然气储运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枝江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枝江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枝江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船舶、港口污染及溢油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枝江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枝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枝江市农业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枝江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枝江市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枝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枝江市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的预案》组织实施。
4.6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速度与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镇(街办),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街办)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镇(街办),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市政府的指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办)以及驻枝部队等有关单位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7.2信息发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对外统一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按《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8 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并将一般环境事件总结报告抄送宜昌市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镇(街办)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评价结论应涵盖的内容: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需要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经费按《枝江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 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
5.6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后,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应急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7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卫生部门应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5.8 生活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镇(街办)和事故单位,应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5.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镇(街办)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5.10.1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10.2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5.10.3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1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市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镇(街办)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它险种。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