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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1-06-03信息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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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与事件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市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3 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2.5 专家咨询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现场检测与评估

  4.5 医疗卫生救助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现场警戒与保卫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总结及改进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其它事项

  7.1 专业术语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沟通与协作

  7.5 其它要求

  7.6    预案解释部门

  7.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与事件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1.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区、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超出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行业和部门,需要由宜昌市安委会协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产生重大影响,宜昌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宜昌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事故可能继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超出各镇(街办)、各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办)、跨行业和部门,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协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由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者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办)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市政府为主,实行市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上级有关部门应当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安委会或指派有关部门直接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它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业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1)市安委会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机构)

  (2)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

  (3)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为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街办)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镇(街办)确定。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指挥部指定人员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6)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大队、驻枝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以及志愿者队伍等。

  (7)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2.2 市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2.1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安委会副主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农机办、市环保局、市人武部、市教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宜昌枝江海事处、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市消防大队、中国人寿枝江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武警枝江市中队等。

  枝江境内涉及铁路、银行、高管等部门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其指挥由其所发生事故部门和行业指挥为主,本市积极配合救援。

  2.2.2市应急领导机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防范和预警工作。

  (2)按照本预案程序,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镇(街办)的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和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的命令。

  (4)协调武警枝江市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政府、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3市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职责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拟订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3)组织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和更新工作,监督和指导各镇(街办)、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成立专家组,建立全市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负责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7)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提出对本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的建议。

  (8)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相互配合。

  (9)根据市安委会授权,负责事故情况和救援信息的发布。

  (10)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办、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请求协调支援。

  (11)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组织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组织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12)办理市安委会应急日常事务,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和协调。

  2.3.1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1)市安全监管局: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主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综合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国家重点工程、石油天然气等)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治安大队):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的治安保卫及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它救援装备。

  (3)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负责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供水保障。

  (4)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以外辖区其它水域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5)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农机办:负责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9)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10)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医疗技术支持和药品、设备保障。

  (11)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药品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2)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临时居住、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13)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15)市经济商务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16)市人武部、武警枝江市中队:负责组织协调驻枝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灾援助行动。

  (17)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

  2.3.2中央、省、宜昌驻枝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1)宜昌枝江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干线枝江段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长江干线枝江段水上搜救工作。

  (2)国家、省、宜昌在枝重点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在枝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市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它专项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情况,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达到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宜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2.5  专家咨询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市安委会办公室聘任,同时明确备用专家人选。

  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

  (1)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进行事故灾难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对可能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2)各镇(街办)、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辖区、行业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及时掌握风险信息,并进行事故灾难预警分析;制定并完善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能力;遇有险情及时报市安全监管局。

  (4)各镇(街办)、市直有关部门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相关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5)市政府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方案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3.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上级主管单位。社会群众报告可拨打“110”报警,“110”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前述规定单位。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镇(街办)和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宜昌市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市政府。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各地、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发地镇(街办)、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接到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向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政府应急办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镇(街办)应当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制定完善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6)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实施。

  (7)市安委会办公室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情况,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I级、II级、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家、省、宜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领导机构同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

  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

  4.1.1响应基本要求

  根据事故发生地信息报告的情况,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迅速查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性质、发生区域、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类型与应急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责部门、辅责部门和应急响应级别,达到IIIIIIIV级应急响应级别的事故灾难,报市应急领导机构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

  4.1.2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立即向市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相关预案,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镇(街办)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或达到IIIIII级响应时,报请市安委会向市政府和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1.3相关部门的响应

  达到IV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由市应急领导机构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任务。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并实施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申请组织协调。

  4.2   指挥和协调

  (1)进入Ⅳ级应急响应后,市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本预案、相关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市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当国家、省、宜昌市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时,服从国家、省、宜昌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有关部门接受市应急领导机构指派,指挥协调本部门和其它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救援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镇(街办)及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所在地镇(街办)及有关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及其周边的应急处置力量。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送市应急办。

  (2)超出镇(街办)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办)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市政府和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4.4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为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5  医疗卫生救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医疗救助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市卫生局按照相关预案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必要时,向宜昌市卫生局、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申请协调支援。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申请协调支持。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8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市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配合有关方面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它刑事、治安案件。

  4.9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时,向宜昌市应急领导机构申请其它县市区的社会力量支援。

  4.10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

  (3)依照《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救或部分人员失踪,经必要时间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请市应急领导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镇(街办)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总结及改进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其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领导机构及市安委会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由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2)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逐步实现市、镇(街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资源共享,并与市政府应急办、宜昌安委会办公室联网,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3)市安全监管部门和市政府相关部门、镇(街办)的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适时监控。

  (4)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办)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定期报送市政府应急办、宜昌市安委会办公室。

  (5)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和备用联络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救援物资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救援队伍。

  (2)建立和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3)各镇(街办)、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储备情况。

  (4)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3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地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2.5物资保障

  (1)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必要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调。

  (3)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商务局和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跨镇(街办)和行业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当地镇(街办)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6.2.7资金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枝江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镇(街办)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镇(街办)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镇(街办)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1)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2)各镇(街办)、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镇(街办)、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培训

  (1)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全市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1)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2)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市政府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其它事项

  7.1    专业术语定义与说明

  (1)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和方案。

  (2)应急救援:是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危险化学品:是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温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5)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或应急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违法行为的。

  7.4  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与其它县(市、区)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与邻近县(市、区)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7.5  其它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征调用单位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7.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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