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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1-06-03信息来源: 市府办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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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指挥体系

  3.2 职责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

  5.3 灾情信息管理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紧急应急措施

  6.6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的实施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灾后恢复重建。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暴雨()、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发挥驻枝部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启动本预案:

  (1)全市范围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暴雨()、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上;

  ③ 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

  ②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0人以上;

  ③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倒塌房屋250间以上。

  (3)按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

  (4)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指挥体系

  (1)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民政局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主责部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人武部、武警枝江市中队负责人,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经济商务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畜特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统计局、市供电公司、市广播电视局()、市红十字会、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人。

  (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应急办事机构。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事机构

  3.2  职责任务

  (1)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①承担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②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③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④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⑤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⑥召开会议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⑦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⑧及时传达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

  市人武部:根据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灾区政府的请求,必要时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协调。

  市物价局: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适时开展价格监测。组织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政府采取有关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启动价格异动应急工作预案,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及时调度重大灾情所需资金。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参与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评价地质灾害的成因及发展趋势。

  市经济商务局:组织和协调电力、医药、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开展救灾、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申请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组织申办境外捐赠物资入关的有关审批手续。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协调长江干线河流的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负责长江支流河道的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障饮水和食品卫生。

  市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市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管理权限对江河、湖泊、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负责组织因灾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服务工作。

  市农业局、市畜特局、市水产局:负责组织实施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的测报和防治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做好灾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供应和市场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组织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修复、重建工作,组织专家评估重要建构筑物因灾损失并提出恢复重建建议,负责灾区恢复重建规划、设计和质量技术监督。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灾区广播、电视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负责防止化工、煤气、天然气等次生灾害发生。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的处置和监测工作。

  武警枝江市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抗灾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和指挥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和通信设施的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3)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职责任务: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商务局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区群众生活,组织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督促事发地启动救灾应急预案,检查灾民生活应急安排落实情况,综合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向市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灾区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畜特局、市水产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负责,市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畜牧水产损失、森林资源损失、建筑物损坏及通讯、电力、交通等直接损失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

  预测预报组: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气象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进行预报预测,适时发布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预警,减少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危害。

  人员抢救组:由市人武部、市公安局、武警枝江市中队负责,市人武部牵头。主要任务是根据灾区政府请求,迅速协调驻军部队、武警官兵、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灾民。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市经济商务局、市红十字会负责,市卫生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有效措施,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尽快组织恢复被毁坏的道路及相关运输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市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主要任务是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网络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以及生命线工程用户的通信。经批准可调用社会各专网的通信设施。

  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灾区救援、救助基本需要。

  物资保障组:由市经济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粮食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市经济商务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供电公司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枝江市中队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救灾捐赠组:由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市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各地提供的紧急捐助物资、资金。

  宣传报道组: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救灾等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的同时,市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市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3)市和各镇(街道办事处)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和各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  物资准备

  (1)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建立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紧急发电、照明物资等,由民政、粮食、经济商务、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

  (2)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除宜昌市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运抵灾区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政府批准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上级下拨救灾款和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3)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物资调拨制度。灾情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救灾指挥部可征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征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4)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公路、水运等管理单位应开辟救援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紧急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区现场。各收费站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通行费用。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1)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健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覆盖全市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1)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市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计算机、摄像(录像)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有专职的灾害观察员。

  (2)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办事处)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本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紧急救援队。结合专业特点,指定用于紧急救援的专业设备,对医疗、电力、通讯、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培训,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起来,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多发灾害的特点,建立非专业的基层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灾害发生后,作为第一营救人员,对灾民提供紧急救助。加强对公众的救援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3)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卫生、水利、气象、国土资源、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建立健全与驻枝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5)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救灾物资动员机制。制定救灾物资动员预案,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2)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

  ①完善《民政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②在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③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2)对各镇(街道办事处)灾害管理人员每年组织一次培训。不定期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培训。

  (3)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震、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市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办事处)通报。

  (3)根据灾情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市和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  灾害信息共享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①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森林受害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

  ②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③已救济情况包括: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①灾情初报。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对于全市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事发后半小时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②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日24时的灾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③灾情核报。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2个工作日内核实灾情,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灾情核定

  ①部门会商核定。市民政局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②专家评估。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

  (4)建立灾情台帐。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定灾情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响应等级根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I 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6000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

  ②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

  ③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3)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6000人以上;

  (4)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市政府决定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

  6.1.2启动一级响应的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I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指挥长离岗时,副指挥长按列位自然递补履责。

  (1)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出慰问电。

  (2)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事机构(见图2)联合办公,实行24小时应急状态。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①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及时协调公路、水运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②在收到省、宜昌市财政拨款或省、宜昌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市财政局于2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

  (5)市委、市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6)有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7)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向省、宜昌市民政、财政部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宜昌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省、宜昌市汇报灾情,请求救灾支持。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收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编发《灾情反映》,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同时报送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②随时与受灾镇(街道办事处)保持通信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每日向市委、市政府和宜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1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③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9)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①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10)市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6.1.4  I级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指挥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②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倒塌房屋8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3)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本市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3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4)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6)市政府决定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

  6.2.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指挥长离岗时副指挥长按列位自然递补履责。

  (1)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2)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

  ①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展开工作;

  ②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③组织有关部门听取灾区情况汇报;

  ④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①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省、宜昌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及时协调公路、水运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②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向省、宜昌市民政、财政部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宜昌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并视情况赴省、宜昌市汇报灾情,请求救灾支持。

  ③收到省、宜昌市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市财政局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

  ④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收到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编发《灾情反映》,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同时报送宜昌市民政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②每2小时与灾区联系1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③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6)开展救灾捐赠。

  ①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7)市民政局有关股室联合办公,统一组织救灾工作。

  6.2.4Ⅱ级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因灾死亡4人;

  ②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③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倒塌房屋600间以上800间以下。

  (3)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5)市政府决定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

  6.3.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领导、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组织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③组织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的情况汇报;

  ④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市民政局有关股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

  ①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省、宜昌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及时协调公路、水运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②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向省、宜昌市民政、财政部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宜昌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视情况赴省、宜昌市汇报灾情,请求救灾支持。

  ③收到省、宜昌市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市财政局在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

  ④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①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1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②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即编发《灾情反映》,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同时报送宜昌市民政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开展救灾捐赠。

  ①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②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③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④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⑤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3.4Ⅲ级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l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市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

  ②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在一个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倒塌房屋250间以上600间以下。

  (3)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

  (5)市政府决定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

  6.4.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Ⅳ级响应。

  6.4.3响应措施

  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安排有关部门落实救灾支持;

  ③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

  ①根据灾区需要,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②市民政、财政部门向省、宜昌市民政、财政部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宜昌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视情况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赴省、宜昌市汇报灾情,请求救灾支持。

  ③收到省、宜昌市财政拨款或市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应急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市财政局4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灾区。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①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②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③及时编发《灾情反映》,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同时报送宜昌市民政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4.4Ⅳ级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指挥部指挥长。

  6.5  紧急应急措施

  6.5.1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紧急应急措施:

  (1)交通管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全境和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的灾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道路交通情况和实行交通管制后的相关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2)对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等统一发放和分配。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4)需要采取的其它紧急应急措施。

  6.5.2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中,各级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按合理性原则处置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6.6  信息发布

  6.6.1市民政局会同市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6.6.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6.3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6.4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1)凡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洪涝灾情和旱情的,由市水利部门审核;涉及震情、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气象灾害天气预警预报的,由市气象部门审核;涉及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由市林业部门审核;涉及驻枝部队内容的,由驻枝部队审核。

  (2)应当公开发布的信息,在第一时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后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发布。

  6.6.5涉外信息发布

  接受外国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由市外事侨务办统一归口管理。外国记者采访报道,由市外事侨务办按规定联络、接待和管理。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1)市民政局每年9(1)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2)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宜昌市政府报送请拨冬令(春荒)款的报告。

  (5)市民政局根据各镇(街道办事处)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市民政局统一发给《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10)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重建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设计,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逐级上报宜昌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根据灾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4)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恢复重建款的请示。

  (5)市民政局根据各镇(街道办事处)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8)会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9)民政、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粮食、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电力、通信、金融等企业依照各自的职能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和资金安排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暴雨()、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实施与奖惩

  (1)本预案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市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由市民政局和部队办理。

  (3)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情况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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