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共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类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指挥机构
2.3 办事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镇(街办)机构
2.6 专家顾问组
2.7 应急联动机制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3.2 预测
3.3 信息接报
3.4 预警
3.5 应急处置
3.5.1报告制度
3.5.2先期处置
3.5.3分级响应
3.5.4指挥与协调
3.5.5扩大应急
3.5.6应急结束
3.6 善后处置
3.7 调查和评估
3.8 恢复与重建
3.9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救援装备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保障
4.11 科技支撑
4.12 法制保障
4.13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检查和表彰
5.4 责任追究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发布实施
7 附件
7.1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
7.2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3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及制定单位
7.4 市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应急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市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交通运输事故,工业商贸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建设工程、特种设备、民爆物品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相互交叉和关联,可能共生、伴生、耦合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的,实行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作为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在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1)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应对某一类型、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编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2)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单一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及制定单位见附件7.3)
(4)突发公共事件区域应急预案,包括各镇(街办)等基层政权组织应急预案。由镇(街办)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5)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作业单位、公共服务单位,为应对本单位或服务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报市政府应急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举行重大集会、节庆、庆典、会展等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直接批准举办活动的机关备案。主办单位为中央、省、宜昌市在枝单位的,应当同时报宜昌市政府应急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提升;资源整合,协同应对;群众参与,专业处置;依靠科技,快速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立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考核与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市应急委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 指挥机构
整合本市原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指挥部,设立若干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分类指挥一般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下设办公室承担相关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应急主责部门。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应急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离岗时,按列位自然递补规则履行职责。
国家、省、宜昌市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事项,市政府设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协调配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下设指挥部,由国家、省、宜昌市在枝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相关应急处置的专业指挥。
2.3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为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履行值守应急、信息运转、综合协调、临机处置职责。
(1)督促落实国家、省、宜昌市、枝江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命令和本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指挥机构的指令;
(2)承办本级应急管理工作专题会议会务;
(3)负责组织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汇总、分析、评估,办理向宜昌市政府和市政府报送的应急管理重要事项;
(4)协调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运作,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办)信息共享;
(5)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6)负责指导、协调本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7)上级和本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政府应急办设置指挥场所和配备相应设备设施,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2.4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各部门的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应确定一个应急主责部门和若干应急辅责部门,其具体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4.1应急主责部门
应急主责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制度建设、应急措施拟定、应急保障组织、应急处置实施等负有法定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负责主管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防及重要情况报告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拟定;
(4)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主管领域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5)建立应急所需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和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
(6)指导各镇(街办)及主管领域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2.4.2应急辅责部门
应急辅责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和配合应急主责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符合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的部门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
(2)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
(3)落实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
(4)应急预案启动后主责部门指令办理的其他紧急事项。
2.5 镇(街办)机构
各镇(街办)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所辖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相应确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2.6 专家顾问组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跟踪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提供决策咨询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7 应急联动机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域内所有单位及个人均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调度,密切配合,协同应对;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委根据需要,负责与中央、省、宜昌市在枝单位、驻枝部队、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
3 运行机制
市政府制定、公布本级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4)
3.1 监测
(1)各镇(街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监测机构,均应按照职责分工,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区域、范围和监测点,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设施,开展常规信息监测和对突发公共事件易发地的重点监控,广泛收集、及时分析和处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履行突发公共事件监测职能的机构,负责及时普查、准确掌握、跟踪监控监测领域和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危险源。
(3)各镇(街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多发、易发公共事件的区域或领域,应当在相关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确定专职或兼职信息员及报告制度。
3.2 预测
各镇(街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专业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全面、科学地分析收集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级别、危害程度等进行评估,提出预测报告、预警建议、控制措施等报市政府应急办和上级主责部门。
3.3 信息接报
(1)市政府应急办、各镇(街办)、市政府应急主责部门,统一设立免费的应急特别服务电话号码,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报警的义务,并有权对接收报警的单位和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进行举报。
任何接警单位都是受理报警和向上报告的责任主体。
(2)市政府应急办以政府政务信息网为依托,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接收平台,接收市政府各部门、各镇(街办)及各类监测机构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4 预警
市政府应急办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按预案规定程序进行预警。
(1)发布程序。市政府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建议,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达到Ⅳ级预警级别的,报市应急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预警公告;对达到Ⅲ级以上预警级别的,按规定程序报宜昌市应急办。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报上一级政府或政府应急主责部门发布。
(2)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按省级各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3)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4)变更与解除。市政府应急办和应急主责部门根据事态变化,确认预警公告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报请预警公告发布机关决定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并相应变更或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5)信息传递。预警公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逐户通知等多种快捷通达的途径和方式传递。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向他人传递预警公告信息。
(6)启动预案准备。自预警公告发布起,相关单位必须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准备,加强相关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对公众的宣传工作。
3.5 应急处置
3.5.1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必须在按相关预案实施的同时,立即核实事件基本情况,直报市政府应急办并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受特殊原因滞阻的亦不得迟于事发后1.5小时,并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起因、性质、涉及人员、应急措施及特别请求等。对尚未核实的情况,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程度、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按特急公文运转程序办理。
3.5.2先期处置
(1)发生或预测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和事发地镇(街办)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进行先期处置的责任,应当及时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警告或避险警告,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布置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和实施救护、抢险;同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并按规定报告。
(3)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需要上级支援的情形,立即向上级政府应急办和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报告,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和单位通报情况。
3.5.3分级响应
市政府应急办和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1小时内核实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可控情况等,分级分类报请或指令有权机关启动相关预案,实行应急响应。
(1)市政府应急办和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判断属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报请市政府启动预案并负责现场指挥。相应的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指导协调,必要时派工作组赶赴现场。
(2)市政府应急办和专项应急预案确立的主责部门判断属一般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报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预案并负责现场指挥;其中属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并立即报请宜昌市政府启动宜昌市级预案。
(3)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或先行启动,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3.5.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主要事项包括:
(1)立即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2)立即制定、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指令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按预案规定逐级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临机处置其他重大事项。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突发公共事件共生、伴生、耦合或次生、衍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场指挥部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相对严重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协调。
3.5.5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已有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其发展态势需要其他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参与处置的,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市应急委对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政府下达明确的指令并统一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若突发公共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危害程度十分严重,预测凭本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市应急委应当立即上报宜昌市政府,建议启动较高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提请宜昌市政府统一指挥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5.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也基本消除的,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报请批准启动预案的有权机关结束应急行动。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恢复到应急准备状态。
3.6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并适时进行督办。
(1)现场清理。卫生行政部门、疾病控制机构等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2)灾民安置与救助。民政等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认真核实灾情和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捐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4)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征用补偿。征用机关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因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
(6)司法援助和社会心理援助。司法、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7)保险理赔。有关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
3.7 调查和评估
(1)自宣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认真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级政府应急办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市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宜昌市政府有关部门。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由宜昌市政府或宜昌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进行。
(3)各镇(街办)和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应急办汇总后报宜昌市政府应急办。
3.8 恢复与重建
特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由市政府按照宜昌市政府和宜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组织实施;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由事发地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专项呈报。
3.9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市政府应急办及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会同市新闻宣传主责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实施管理与协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类型、影响,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概况、灾情公告、政府应对措施、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按《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4.1 人力保障
(1)专业应急队伍。公安、消防、医疗急救、水上搜救、防汛抢险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驻枝部队、武警枝江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高危作业企业应当组建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队伍。尚未建立专业应急队伍或本市应急队伍不足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设置借用有关应急队伍的渠道和方式。
(2)志愿者应急队伍。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3)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建立应急队伍动态数据库,各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应当掌握应急队伍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制定包括先期处置队伍、后续队伍、增援队伍在内的人力保障方案。
4.2 财力保障
(1)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在年度预算方案中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并根据经济发展逐步增加。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2)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行业、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按规定适当给予补助。
(3)鼓励从事高危作业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和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保障
(1)建立科学规划、统一规范、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经商、民政、粮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职责分工做好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
4.4 救援装备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办)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和以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储备与其承担的应急处置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装备,并建立维护和调用制度;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与拥有有关设备、器材的单位订立应急保障服务合同。
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装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尽可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4.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疾病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卫生防控技术方案,健全医疗卫生应急保障系统,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点;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全市各医疗机构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卫生设备供应。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港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紧急情况下对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滞阻或设施受损时,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疏通和抢修。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规定,指令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4.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办)、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和高危作业企业,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在群众生活、工作场所周围,规划、预置、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群众提供疏散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全市各专项应急预案要明确规定紧急疏散办法、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保障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4.9 通信保障
通信、经济商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
4.10 公共设施保障
供电、供气、供水、供油等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气、用水、用油的基本需求。环境保护、危化品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逐步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组成的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4.12 法制保障
(1)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
(2)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4.13 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不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预案演习应从实战出发,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应急保障等。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5.2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宣传主责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写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人事部门负责将应急管理知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培训。
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和本社区、本村人员进行应急法律制度、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师生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全市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识、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5.3 检查和表彰
市政府应急办和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责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本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列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4 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不服从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6)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
(7)其他依法依纪应当追究的。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办)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与本预案、上级有关预案相衔接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拟定本预案的修订建议。
6.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主题词:应急预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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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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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